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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依法负责矿产资源勘查、开采登记管理和探矿权、采矿权出让、转让审批与监督管理,制定矿业权出让、转让实施办法;组织发布地矿开发利用信息;培育与管理全县矿业权市场;负责对外合作区块审核;依法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。
2、统一管理全县矿产资源储量,管理地质资料汇交,负责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;负责确认矿产储量评审结果;负责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批和上报审批;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查;制定地质勘查计划;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,初审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;管理地勘成果。
3、对矿产资源勘查、开发、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;对矿产品运销环节进行监督管理;负责矿产资源勘查、开采过程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;拟定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地方性规章,负责矿山生态环境治理。
4、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勘查、监测和防治,保护地质环境;负责水文地质、工程地质、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;负责地下水动态监测、评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