半岛全媒体记者 刘玉凡 王洪智
(资料图片)
“不是大沽河的(鱼),我一分钱都不要。”近日,大沽河移风拦河坝上的商贩引起了不少市民的注意。记者实地探访发现,部分商贩在路边销售“野生”的大沽河鱼,至于鱼的来源,商贩则表示是在河内“偷着打”的。记者随后将此事反映给了青岛市大沽河管理服务中心,工作人员表示,拦河坝上的商贩已存在多年,因为鱼的来源不明,执法人员查处存在一定的难度。
反映:
河中下地笼抓鱼
“还见过有人电鱼”
“前两天经过大沽河边,看到有人在下地笼网抓鱼,之前还见过电鱼的,这都是明令禁止的,希望这种现象能够杜绝,保护好我们的生态环境。”近日,市民李先生(化姓)向记者爆料,此前自己在大沽河移风拦河坝周边的见闻。
商贩售卖的“野生鱼”
5月14日,记者驱车来到大沽河移风拦河坝附近走访。记者沿河岸步行数公里,期间看到河面上有两艘皮划艇,其中一艘上面是垂钓爱好者,另外一艘因为离岸太远,看不清楚船员的动向。在走访过程中,记者并没有发现下地笼网的现象,也没有发现电鱼的人,不过在河岸边,有不少垂钓者正在钓鱼。
记者又询问了几名岸边的当地村民。“下网能让你看到?下的话也是没人的时候,之前这里确实有下迷魂阵的,不过也有经常过来查的,他们也不敢乱来了。”住在附近的一名老人告诉记者。在走访时,记者还遇到一名带着孩子的村民,这位村民手中提着一个塑料袋,里面有装着不少死去不久的小鱼。“这些鱼是我刚从河边捡的。有人之前在这里下了地笼网,可能是怕被人查到,那会儿他们把地笼网捞出来,把里面的小鱼倒出来了,我看到后就捡了一部分,拿回家去自己吃。”该村民说。
村民在大沽河边捡到的小鱼
随后,在该村民的带领下,记者来到河边一个位置,找到了捕鱼者倒鱼的地方。记者看到,靠近河边的小鱼已经被捡起来,距河岸一两米远的地方,水中仍有“一团”小鱼。这些小鱼虽然已经死去,但是都很新鲜,多数有手指长。在走访过程中,还有村民告诉记者,就在不久前,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还来此抓了几个现行。
调查:
有商贩叫卖“野生鱼”
“不是大沽河鱼不要钱”
在走访过程中,记者没有见到下地笼网和电鱼的人,但是在岸边,记者看到有人在售卖“野生大沽河鱼”。在拦河坝附近的路边,有多个售卖淡水鱼的地摊,除了各种淡水鱼,还有河蚌、河蚬、田螺等。
移风拦河坝附近卖鱼的摊位
“河蚌两块五一斤,鲤鱼10块钱一斤,来条吧,活蹦乱跳,纯野生的。”见到记者经过,地摊摊主们热情地推销着自己的鱼。记者看到,这些鱼确实非常新鲜,除了鲤鱼外,还有一些小杂鱼和一种“戈雅鱼”,小杂鱼是3元一斤,戈雅鱼价格较贵,28元一斤。记者问了几家摊位,他们的价格都差不多。
“这些鱼是怎么从河里抓出来的?”记者向一名摊主问道。该摊主回答道:“用电线打的。”随后,记者又询问,现在不是不让抓鱼了吗,站在摊主边上的一名男子回答说“偷着打”。在现场采访时,摊主们都知道下网捕鱼、电鱼是不被允许的,但是他们在介绍自己售卖的野生鱼时,似乎没有什么顾忌。
移风拦河坝附近卖鱼的摊位
记者注意到,不时有前来游玩的人上前询问,为了证明自己的鱼是从大沽河里捕上来,摊主们不厌其烦地介绍,“不是野生的一分钱不要”“不是大沽河的一分钱不要”。
揭秘:
外来鱼混杂“土著鱼”
“野生鱼”或是“洗澡鱼”
所谓“洗澡鱼”,是指鱼提前在其他养殖鱼基地里养大,商贩把这些养殖鱼购买来,放入到另一个地方售卖。记者在走访时了解到,由于大沽河鱼比较受欢迎,一些商贩看到了商机,将从外面进的鱼和大沽河的鱼混在一起售卖。
商贩售卖的“野生鱼”
“大沽河的鱼和外面的鱼两个颜色,大的小的都有,鳞发黄的是大沽河鱼。”一位村民特意提醒,想要买到真正的大沽河鱼,需要仔细甄别,“大沽河的鱼锃亮发黄,从要价上就能听出来。”
“你看,养殖鱼是这个颜色?”一位摊主指着盆中的几条鱼告诉记者,这些鱼都是从大沽河里打上来的。记者注意到,在商贩售卖的鱼中,确实有的鱼发黄,有的鱼背部发黑。其中一位摊主表示,她售卖的鱼中有的背部之所以发黑,就是因为鱼常年生活在河里的水草中,“如果是趴在沙子里,就显黄。”
回应:
鱼类来源不明
查处存在难度
5月15日,记者就此事联系了青岛市大沽河管理服务中心,针对移风拦河坝处存在的卖鱼商贩问题,工作人员表示,桥边路上确实有摆摊卖鱼的商贩,这个现象存在多年了,但因为鱼的来源难查清,执法人员也无法对此进行查处。这位工作人员还表示,管理部门负责河道范围内捕鱼、电鱼等行为,但在路上摆摊的行为,他们也无法进行查处。
“因为有可能(商贩)到市场进的鱼,放过去。” 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,商贩还有可能是在河边钓几条卖,这种行为对于工作人员来说,执法同样存在一定的难度。不过,这位工作人员表示,执法人员近期加强了对捕鱼、电鱼等行为的查处力度,定期清理渔网,保护大沽河的生态环境。
提醒:
违法捕鱼要担责
冒充野生鱼牟利涉嫌欺诈
“违法捕鱼要担责,情节严重可追究刑事责任。”5月15日,记者采访了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张宝清律师。张律师介绍,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如用禁用的渔具进行非法捕捞,是一种竭泽而渔的掠夺性捕捞方式,严重破坏渔业生态环境,影响生态平衡,危害生物多样性发展。
对于这种掠夺性捕捞,相关部门可依法没收渔获物和非法所得,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此外,如以非野生鱼冒充野生鱼出售牟利的,则涉嫌欺诈,可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。
对此,市民应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的责任感和紧迫感,主动拒食非法捕捞而来的野生鱼,倡导文明消费方式,做到“不捕捞、不买卖、不食用”的目标,如发现相关违法行为,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。
征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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